婚内强奸罪的构成与认定条件是什么?哪种情况下可能会构成婚内强奸?

时间:2023-11-14 23:10:16 作者:律慧刑辩网 浏览:7

一、国内关于婚内强奸的学说与观点

    对于婚内强奸的认定问题的研究。对于婚内强奸我国有三种主张:第一种主张婚内无奸的否定说,张明楷、陈兴良、高铭暄、马克昌教授在他们的专著中都支持这个观点,他们觉得婚内无奸是指夫妻之间对于性关系的发生有连续不断的认同,所以丈夫理所当然地觉得妻子绝不会反对他们之间发生的性行为;第二种主张婚内存在强奸行为的肯定说,知名的刑法学家欧阳涛先生认可此种学说;第三种主张折中说,主张在非正常存续期间的婚姻状态下,妻子不愿意与丈夫发生性关系,而丈夫还是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迫妻子与之性交的,此种情形可以构成强奸罪。我国司法实践目前偏向第三种主张折中说。

二、婚内强奸的两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王卫明在1993年跟钱某结为夫妻,结婚不久后由于王卫明脾气狂躁,两人无法顺利交流,导致感情破裂。王卫明在1997年向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状,该法院在查明事实之后应其诉讼请求判决两人准予离婚。但是王卫明在判决尚未生效期间在钱某的住所里搬走一些物品,他在钱某不断挣扎抵抗下与钱某发生了性行为,并且造成钱某身上胸腹部等多处部位伤痕累累,钱某在案发后立刻报警。接着检察机关以王卫明成立强奸罪为由提起控告。青浦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钱某和王卫明在案件发生的时候正处于非正常婚姻关系期间,所以王卫明没有正当理由主张跟钱某性交。因此王卫明在未经钱某同意强迫钱某与其性交的行为成立强奸罪,根据刑法规定判处王卫明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判决书尚未生效期间,王某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辩护人认为王某与钱某婚姻关系还尚未解除,他们发生的性行为不属于强奸罪规定的范畴。法院裁判理由有二:首先被告人自己主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青浦县人民法院判决同意离婚后双方又没有人提出异议。此时他和钱某的婚姻处于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不可以再主张与妻子发生性行为的权利了。其次,在两人婚姻关系非正常期间被告人没有得到钱某的允诺而使用扭捏、抓人和咬人等暴力行为强迫钱某跟其性交,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性自由权利与人身权利。综上所述,王卫明的行为成立强奸罪。

案例二:

    2011年程某由于被父亲以死逼迫,她一气之下就跟小区的吴某进行了结婚登记,不过她从来没有和吴某在一起生活过,婚后很快就向吴某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吴某在某天喝酒过程中想起程某向他提的要求后觉得越来越不甘心,就把女方从她的公司拉回自己的住所,采用武力逼迫程某与他性交。案发后,程某随后向警察报警。法院在2012年审理判决认定吴某成立强奸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的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法院裁判的理由是:首先,尽管两人已经是合法夫妻,但是两人从来没有在一起生活过也没有经历过真正的夫妻生活;其次,妻子没有被刑法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所摒除:再次,如果婚姻出现异常情形时,可以认为两人的婚姻关系不受刑法保护,在这种情形下吴某未得到程某的许可就强迫程某和他性交,此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和普通强奸造成的的社会危害性没有任何不同,甚至比陌生人实施的强奸行为导致的危害性更大;最后,程某最开始是作为一个独立不受拘束的人存在于社会中,后来才作为具有特殊身份的配偶,丈夫奸淫妻子的事实并不能以夫妻关系作为脱罪的借口。吴某对程某采用武力行为强迫程某和他性交的行为与强奸罪的特征相符。而辩护人认为刑法第263条之“妇女”仅指夫妻关系之外的女性。既然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婚姻之内有强奸问题存在,只要夫妻关系存在就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三、婚内强奸罪的典型特征

    为了正确认定婚内强奸,我们必须把握好它的一下几个特征:

    第一,婚内强奸只发生在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之间。所谓合法婚姻关系是指依法成立并且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婚姻关系,它不同于事实婚姻关系和无效婚姻关系。另外,已解除婚姻关系的原夫妻之间发生的强奸也不是婚内强奸。

    第二,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强奸行为时必须利用了夫妻关系,凭借了配偶身份。这一特征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在实施强奸行为时确实利用了他本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夫妻关系,并且凭借了他是受害人配偶这一身份。在主观上,这一特征要求行为人与受害人都明确意识到他们是夫妻关系,并且要求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是在利用配偶身份强行与受害人性交。

    第三,性行为必须违背了夫妻一方的意志,这是婚内强奸的本质特征。夫妻间基于性爱而自愿发生的性行为是完全合法的,并且还是道德的。只有违背夫妻一方的意志的性行为才可能是婚内强奸。
    第四,一般情况下,婚内强奸表现为配偶一方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性手段与另一方性交。性交手段的强制性往往反映出夫妻间性行为的非自愿性。但是,有时使用非强制性的方法,如偷偷给妻子吃催眠药,然后与之进行性交,这也反映出性行为的非自愿性。
    总之,准确把握婚内强奸,必须综合上述四个特征,把它们有机结合起来进行理解,才能正确把握婚内强奸与一般强奸罪之间的区别。

四、婚内强奸的认定标准

    目前关于婚内强奸罪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通常来说如果男方实施了强行发生性关系并且伴随着对女方身体、心理伤害的行为发生,且女方在整个过程中都是抗拒和不自愿的,并且一般来说是在夫妻关系存续但是异常期间,那么整个强奸行为是有别于正常的夫妻关系的,那么就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婚内强奸罪的。

(以上内容来源:陈观美,强奸罪认定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赵江,浅析审判实践中“婚内强奸”的定性与处理,仅供学习交流使用,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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