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被检察院逮捕后怎么取保?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还可以取保吗?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羁押必要性申请书怎么写
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案件到了检察院阶段还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吗?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案件如果被批准逮捕或者案件到了检察院阶段之后,在此期间如果发现当事人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也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不过在检察院阶段申请取保候审被称之为羁押必要性申请,与取保候审略有区别,但与取保候审的效果是一样的。
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在哪些情况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呢?
一般来说,接受申请并且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情节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五)其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羁押强制措施不当,应当及时释放或者变更的。
公安机关评估后发现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或者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三)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四)过失犯罪的;
(五)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六)认罪认罚的;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获得被害方谅解的;
(八)已经或者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或者提供担保的;
(九)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十)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一)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十二)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
(十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四)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十五)可能被宣告缓刑的;
(十六)其他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公安机关评估后发现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综上,在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案件到了检察院阶段,或者当事人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已经被逮捕后,都可以向所在的检察院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要求检察院对当事人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如果羁押必要性审查被检察院通过,那么很大概率会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需要考量的因素较多,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从专业角度出发提高取保候审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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