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不予起诉是什么意思?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被拘留后怎么才能不予起诉?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如怎么才能不留下案底

时间:2024-08-10 06:52:47 作者:律慧刑辩网 浏览:1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不予起诉是什么意思?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被拘留后怎么才能不予起诉?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如怎么才能不留下案底

一、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不予起诉是什么意思?

    不起诉决定是指,在查明犯罪嫌疑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具有法定其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所作的决定。实质上是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一种终止诉讼的决定。不起诉决定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不追究刑事责任下的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原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在以上五项情形下,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二种情况,不构成犯罪下的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就是不构成犯罪下的不起诉决定。

二、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不予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如果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时,可以不予起诉。如果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已经过了追诉时效的可以不予起诉。另外对于经过检察院二次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不起诉。

三、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不起诉会留下案底吗?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如果不予起诉,就不会留下案底,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是不构成犯罪的,是无罪的,无罪情况下检察院是不会提起刑事起诉的,那么案件不会到法院,也就不会有刑事判决,所以就不会留下案底。

四、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如何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如果要争取不予起诉,那么就应该积极向检察院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积极向检察院沟通提交专业法律意见书。

综上,如果案件在到达法院审理判决之前,应该尽快联系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案件情况,如果案件情况简单,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或者存在其他可以不起诉的条件,包括法定或者酌定不起诉的情形时,通过律师介入提交专业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情形,可以最大程度争取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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