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嫌某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构成自首的法律意见书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涉嫌某某犯罪一案中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会见并到贵院阅卷,现提出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的法律意见,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吴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等待警察到来,系主动投案。
吴某某在当晚案发后,因被会所人员撕扯导致身体受到轻微伤,其主动电话报警,警察到达案发现场后,吴某某始终积极配合警察的调查和盘问。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无论是从“在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觉前,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的角度,还是从“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的角度来讲,吴某某的行为都属于主动投案的行为。
二、吴某某在到案后的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案中吴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主动交代了自己在休闲会所房间内摸女技师遭到反抗的事实。如第一次笔录时:
(摘录第一次笔录关键内容)”
再如第二次笔录时:
(摘录第二次笔录关键内容)”
第三次笔录时同样如实供述:
(摘录第三次笔录关键内容)”
可见吴某某在到案后,对于自己的犯罪事实和行为都是主动且如实交代的,并没有刻意隐瞒和拒不交代,属于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自首行为。
三、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成立。
吴某某在第二次笔录被警察问是否有……,在被问到为什么要……回答对方先调戏我、勾引我先亲我的脸。在第三次笔录时问到是否有强制猥亵会所的女技师时回答没有。但辩护人认为以上的供述不影响吴某某对自己主要犯罪事实的供述,也不能成为否定吴某某自首的依据。
首先,如前所述吴某某已经在三次笔录中如实、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而这里的供述也没有否定自己交代的犯罪事实。只是在对为什么要摸女技师时陈述了自己的想法,认为是女技师过于主动自己才会去摸女技师的。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吴某某文化水平只有初中,根本没想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以及在某某犯罪的含义都不甚了解的情况下,用“没有”回答一个自己不熟悉或者完全不了解的罪名时,完全是正常人的正常反应。最后吴某某在被问到有没有强行摸女技师时回答没有,是其认为自己和女技师在摸到之前的亲密行为是双方主动自愿的,但并不代表就据此否定在摸到女技师时有反抗这一事实。
其次,即使说吴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存在辩解,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辩解不影响自首成立(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因自首成立以投案自动和供述真实完整为基础,吴某某对其行为系因女技师过于主动造成的原因进行辩解,不影响对客观事实的供述。另外,允许被告人对自己的性质辩解也符合设立自首制度的立法目的,设立自首制度的立法目的,虽然包括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过自新、接受教育改造,但主要目的在于分化瓦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降低办案成本,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被告人虽然对行为性质进行了辩解,但只要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将其认定为自首是符合立法目的的。
综上所述,吴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不能因为对自己行为不了解、对犯罪不了解,或者供述中有只言片语的辩解就据此否定其全盘的、主动的、真实供述的事实。
此致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律 师
二〇二四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