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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023-11-04 23:08:37公禁毒(2016)511号 为进一步规范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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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11-04 22:33: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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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2023-11-02 23:05: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下称《解释》)已于2013年4月27日实施。《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问题的批复》(法〔2014〕174号)的批准,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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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11-02 23:00:0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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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的通知(2010年修订)
2023-11-01 09:57:24公安部对2001年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01]68号)进行了修订,原《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同时废止。公安机关在办理涉枪刑事案件中需要鉴定涉案枪支、弹药性能的,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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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
2023-11-01 09:54:16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9号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决定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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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2023-11-01 09:51:00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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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2016年7月11日印发)
2023-10-22 23:29:17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 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2016年7月11日印发)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和促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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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2010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3-10-22 23:27:37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2010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审查逮捕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一章 逮捕的条件 第一条 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批准逮捕: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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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5.10.09公布 / 2015.10.09施行
2023-10-22 23:06:5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证据收集、审查认定,依法准确适用逮捕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全面把握逮捕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除刑诉法第七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应当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 第三条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同时移送证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