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5.10.09公布 / 2015.10.09施行
2023-10-22 23:06:5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证据收集、审查认定,依法准确适用逮捕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全面把握逮捕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除刑诉法第七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应当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 第三条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同时移送证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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