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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公通字(2014)33号
2023-11-10 20:52:35公通字(201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办理重大犯罪案件时,侦查人员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规定。为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贯彻落实,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对于规范执法办案、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办案民警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规定》要求,切实做到依法讯问取证,实现对重大犯罪案件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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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总对总”不动产网络查封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24]32号
2024-06-06 16:02:17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总对总”不动产网络查封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2024法发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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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008年12月1日南宁会议纪要
2023-10-18 20:58:51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8.12.01生效日期:2008.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法〔2008〕324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8)324号近年来,全国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禁毒法律和政策,始终把打击毒品犯罪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依法严惩了一大批毒品犯罪分子,为净化社会环境,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国际国内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的禁毒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人民法院一定要从民族兴衰和国家安危的高度,深刻认识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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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的通知
2024-01-10 22:37:42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加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有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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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指引
2023-11-02 10:11:31深圳市看守所会见指引明确可以携带电脑会见,需要对电脑进行检查。同时应该在会见室配备电脑打印机。可以网上、电话以及现场预约会见。会见有一般会见、视频会见和快速会见三种。对于看守所办理会见不得附加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条件或者要求律师提供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对于律师无法提供委托人与在押人员的监护人、近亲属关系证明的,看守所应当将委托书转递由在押人员本人签名确认委托关系后安排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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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工作指引(试行)2019
2024-05-29 22:12:12劳动者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具体范围以本指引第一点第一项为准),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一裁决项目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在适用“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时,把握两点: (1)应当以仲裁裁决确定的金额为标准,而不是仲裁请求的金额; (2)最低工资标准的时间点以裁决之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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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二)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高法〔2017〕111号
2024-07-11 12:41:18《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5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做好试行试点工作,注重总结经验、创新方法、完善机制、查找不足,为全省全面推进量刑规范化罪名扩大试点工作作出有益探索。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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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_逮捕后羁押审查法律规定_被逮捕后的审查要求
2023-12-13 16:57:2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于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发现采取逮捕措施不当或者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申请变更羁押强制措施的,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评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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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2024年
2024-05-27 23:02:04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有证据证明存在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期货法律法规需要给予涉案人员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市场禁入等处理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判决的一个月内提出意见并附生效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处理根据,按照下列情形移送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处理: (1)案件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移送公安部的,由地方公安机关层报公安部移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处理,或者由地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原负责相关案件调查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依法处理。 (2)案件系省级及以下公安机关自行受理的,由省级公安机关,或者作出决定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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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2024年最新修订版本
2024-07-26 11:30:13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违反检察职责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依纪依法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法律责任。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误后果发生,但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对错误后果发生仅有一般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检察人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属司法瑕疵,不因此承担司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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