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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22年修订)取保候审2022最新规定取保候审若干规定
2023-11-09 10:33:0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22年修订)公通字〔2022〕25号为进一步规范取保候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对1999年印发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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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9月5日起开始实施)
2023-10-13 23:20:56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适用取保候审,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第三条 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断对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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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23-10-06 17:36:19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2〕19号 (2022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5次会议、2022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六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现就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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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贷后催收业务指引(2024)
2024-06-03 22:58:09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贷后催收业务主体责任,不断加强本机构催收能力建设,审慎实施外包。金融机构应加强对第三方催收机构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做好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防范不当催收、个人信息泄露等风险。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开展催收工作应遵循“依法合规、平等客观、保护隐私”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得侵犯债务人及联系人等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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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2015修订)
2023-11-18 00:07:41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 (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 (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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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2016年7月11日印发)
2023-10-22 23:29:17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 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2016年7月11日印发)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和促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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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2月16日公安部公通字[2017]6号印发
2023-11-10 22:30:33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2月16日公安部 公通字[2017]6号印发)本规则所称的鉴定,是指为解决案(事)件调查和诉讼活动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理论成果与技术方法,对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文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它相关物品、物质等进行检验、鉴别、分析、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或检验结果的科学实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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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无罪辩点
2023-10-22 23:48:07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无罪辩点文/金尘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罪名,主要打击为牟取不法利益,故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随着经济的繁荣发展,消费能力的日益增强,生产、销售规模也不断扩大。行为人一旦触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通常会比较高,面临很重的刑事处罚。近些年,最为著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之一就是徐昕教授领衔辩护的鹿邑轮毂案。17名青年回乡鹿邑县自主创业,回收废旧轮毂翻新后销售,却被办案机关指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涉案金额高达数千万元,最高可能面临无期徒刑的严重刑罚。该案是典型的无罪案件。徐昕教授关于该案的史上最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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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发[2009]10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缓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3-12-08 23:18:51缓刑的适用有助于调动罪行较轻且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分子自我约束、自我改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避免了适用监禁刑带来的与社会隔绝、重返社会困难、罪犯间交叉感染等问题, 同时还能缓解监押场所的压力,节约国家的司法资源和执法成本,对于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应充分认识缓刑的重要意义,依法科学适用。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怀孕或哺乳期的妇女、精神障碍人,应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优先考虑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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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2023-11-17 00:13:55(2005年12月29日公安部令第83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资格登记管理工作,适应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司法公正的需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科研机构、院校、医院和专业技术协会等依法设立并开展鉴定工作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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