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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贷后催收业务指引(2024)
2024-06-03 22:58:09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贷后催收业务主体责任,不断加强本机构催收能力建设,审慎实施外包。金融机构应加强对第三方催收机构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做好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防范不当催收、个人信息泄露等风险。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开展催收工作应遵循“依法合规、平等客观、保护隐私”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得侵犯债务人及联系人等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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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发〔2021〕21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3-11-24 21:25:55为进一步规范量刑和量刑建议工作,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现将《量刑指导意见》印发你们,并从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检察院全面实施。刑规范化改革和量刑建议改革对规范刑罚裁量权,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廉洁发挥了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实施《量刑指导意见》,是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和量刑建议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司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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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类犯罪常用法律法规汇编2024年最新版--部门规章篇
2024-06-12 21:30:35海关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移送涉嫌走私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节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修正)(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 关于认定走私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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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发〔2019〕1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印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3-11-15 23:39:25为正确实施刑事诉讼法新规定,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保严格公正司法,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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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类犯罪常用法律法规汇编2024年最新版--行政法规篇
2024-06-12 21:09: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 修订)(节选)出版管理条例(2020 修订)(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20 修订)(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节选)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打击小额走私成品油专项斗争方案的复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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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2023-12-26 23:42:31私募投资基金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近年来发展迅速,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业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以“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私募基金管理人挪用、侵占私募基金财产,在私募基金运营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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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2015修订)
2023-11-18 00:07:41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 (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 (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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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公通字〔2020〕14号
2023-12-12 07:32:06网上开设赌场,人为控制赌局输赢,或者无法实现提现,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部分参赌者赢利、提现不影响诈骗犯罪的认定。为赌博犯罪提供资金、信用卡、资金结算等服务,构成赌博犯罪共犯,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实施跨境赌博犯罪,同时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罪等罪的,应当依法数罪并罚。为网络赌博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构成赌博犯罪共犯,同时构成非法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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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第五十二批指导性案例_高检发办字〔2024〕101号
2024-05-27 22:55:04审查认定犯罪应当依法准确把握是否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本质特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要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理解把握“多次盗窃”的规定,应坚持实质解释,不能简单认为只要“多次盗窃”就一律作为犯罪惩处。一方面应遵循“多次盗窃”与“数额较大、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具有相当的危害性;另一方面要把分则与总则结合起来理解,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一步审查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是否应予刑罚处罚。对“多次盗窃”的,可以结合行为人实施盗窃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对象、数额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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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5.10.09公布 / 2015.10.09施行
2023-10-22 23:06:5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证据收集、审查认定,依法准确适用逮捕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全面把握逮捕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除刑诉法第七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应当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 第三条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同时移送证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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