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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2016修订)毒品缴获法律法规最新规定
2023-11-10 20:15:01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2016修订)公禁毒〔2016〕486号为规范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工作,保障毒品刑事案件、行政案件顺利办理,公安部对《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23日印发的《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公禁毒〔2001〕2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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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22年修订)取保候审2022最新规定取保候审若干规定
2023-11-09 10:33:0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22年修订)公通字〔2022〕25号为进一步规范取保候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对1999年印发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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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
2024-07-31 16:25:26第一条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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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事自诉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
2024-03-28 23:35:05形事自诉案件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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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
2023-11-01 09:54:16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9号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决定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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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2023-11-06 23:55:54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毒品犯罪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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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的通知(2010年修订)
2023-11-01 09:57:24公安部对2001年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01]68号)进行了修订,原《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同时废止。公安机关在办理涉枪刑事案件中需要鉴定涉案枪支、弹药性能的,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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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公通字(2014)33号
2023-11-10 20:52:35公通字(201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办理重大犯罪案件时,侦查人员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规定。为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贯彻落实,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对于规范执法办案、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办案民警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规定》要求,切实做到依法讯问取证,实现对重大犯罪案件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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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9月5日起开始实施)
2023-10-13 23:20:56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适用取保候审,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第三条 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断对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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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_逮捕后羁押审查法律规定_被逮捕后的审查要求
2023-12-13 16:57:2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于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发现采取逮捕措施不当或者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申请变更羁押强制措施的,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评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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